公告日期:2025-11-26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印章刻制、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防范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以有效维护公司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及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印鉴专用章、董事会印章、高级管理人员签名章、部门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四条 公司印章管理实行统一刻制、分级保管、线上审批、责任到人的原则。公司法律监察部在本制度框架内制定相应的《印章管理实施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章 印章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 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子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市区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子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及以公司(子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等。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协议、合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财务报表等。
第七条 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子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司公章情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八条 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使用的私章,适用于公司(子公司)财务部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它财务凭证等。
第九条 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函件等。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签名章:适用于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批准或授权,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名义签名的各类文件。
第十一条 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原则上仅限公司内部使用,不签署对外文件,对外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公司其他印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治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十三条 印章的刻制由公司(子公司)行政部统一负责。公司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
第十四条 需刻章的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印章刻制申请单》,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由公司(子公司)行政部根据具体规格要求统一安排刻制。
第十五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子公司)公章的刻制,由公司(子公司)行政部提出申请,经公司(子公司)总裁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二)公司(子公司)合同专用章、财务印鉴专用章、高级管理人员签名章的刻制,由公司(子公司)行政部提出申请,公司(子公司)总裁审批;
(三)公司(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刻制,由公司(子公司)行政部提出申请,公司(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
(四)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董事长审批;
(五)部门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行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行政部应严格按照印章刻制备案程序,到当地公安机关领取刻章卡,并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行政部应留存印模,发布印章启用通知,明确印章全称、启用日期、保管责任人等信息。
第十八条 印章刻制完毕后,由公司行政部办理领取手续,并根据本制度第四章规定的保管职责,组织完成印章从行政部向相应印章保管部门的移交。所有印章的移交均需填写《印章移交登记表》,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通常为移交方和接收方的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留存印模。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九条 董事会印章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保管。财务印鉴专用章的保管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合同专用章的保管部门为公司行政部。部门印章的保管由各使用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公司(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高级管理人员签名章等其他印章的保管部门为公司法律监察部。
第二十条 自各类印章启用之日起,各印章保管部门和印章保管人员将承担该印章保管、使用的管理责任,因印章保管、使用违反本制度,给公司(子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公司法律监察部有权追究该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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