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有序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董事离任等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卸任、 主动辞职、 任期
内被解除或更换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任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应在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第八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二条 股东会可以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董事会提出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董事会审议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董事会等相关会议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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