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涉及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其中包括各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以及在册投资者、潜在投资者;
(二)相关新闻媒体,包括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业绩说明会;
(三)股东会;
(四)公司网站;
(五)参加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或投资者来访接待;
(六)投资者机构策略报告会或走访机构投资者;
(七)分析师会议或路演;
(八)电话咨询;
(九)邮件沟通和邮寄资料;
(十)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十一)一对一沟通。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公司通过以上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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