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且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直接或间接控股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执行董事或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的子公司;
(四)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直接或间接控股未达到 50%,但在其股东会有 50%以上表决权,或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
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以及公司的运作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及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并依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对子公司进行指导、监督同时提供相关协助服务。
第五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六条 母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对子公司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子公司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诚信、公开、透明。子公司应自觉接受母公司的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质疑,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七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经营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八条 公司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一)公司行政部负责对子公司的总体管理及子公司资料存档等,人事部负责对子公司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对子公司的相关人事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二)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对子公司经营计划的上报和执行、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信息的收集和备案;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对子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对子公司规范运作、规范治理等方面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公司内审部门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子公司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
审计监督;
(五)其他职能部门按其职责范围对子公司相关业务进行专业指导与管理。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管理事务,子公司应将该事务形成的材料分别交所涉及部门报备。
第九条 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本公司的监督。
第十条 对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力制定子公司章程。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办法。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享有按出资比例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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