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本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拟任人选的任职资
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寻找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非职工代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它渠道 广泛搜寻非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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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非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非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非 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细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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