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7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187 号
关于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化学工业区楚工路 139 号。
罗甸,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董事。
吴纯超,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执行总裁、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隋静媛,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23 号)及我所查明的事实,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金泰)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5 年 4 月 30 日,*ST 金泰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
披露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公告》,*ST 金泰未在 2025 年 4 月 30
日前即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ST 金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6.1.1 条和第 6.1.2 条第
一款的规定。
*ST 金泰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董事罗甸,时任执行总裁、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吴纯超,财务总监隋静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 金泰上述违
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2.5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董事罗甸,时任执行总裁、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吴纯超,财务总监隋静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ST 金泰、罗甸、吴纯超、隋静媛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金泰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ST 金泰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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