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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7 18:53:13 股吧网页版
*ST金泰: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8


证券代码:300225 证券简称:*ST 金泰 公告编号:2025-116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32025018号),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5年9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5〕25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104)。

2025年11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23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或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楚工路 139号。

罗甸,男,1988年4月出生,时任金力泰董事长、总裁、法定代表人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吴纯超,男,1984年7月出生,时任金力泰董事、执行总裁、董事会秘书,
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隋静媛,女,1972年4月出生,时任金力泰财务总监,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本局对金力泰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吴纯超的要求,本局于2025年10月16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吴纯超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金力泰、罗甸、隋静媛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金力泰违法事实如下:

2025年4月23日,金力泰时任董事长、总裁罗甸,时任董事、执行总裁、董事会秘书吴纯超,时任财务总监隋静媛三人商量后决定,不接受年报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拟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预计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2024年年报的编制及披露工作。当天晚上,金力泰披露《关于公司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2025年4月28日晚上,金力泰披露《关于无法在预约日期及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告》。

2025年4月29日晚上,金力泰披露《关于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2025年5月5日下午,金力泰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公告》。

2025年7月1日晚上,金力泰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有相关信息披露公告、公司提供的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金力泰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在金力泰未按期
披露定期报告违法事项中,时任董事长、总裁罗甸,时任董事、执行总裁、董事会秘书吴纯超,时任财务总监隋静媛,未勤勉尽责,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吴纯超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材料以及听证过程中主要提出如下意见:公司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系受年报审计机构履职情况影响;吴纯超并非财务专业人士,担任董事会秘书职务时间较短,已经勤勉尽责,对公司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决策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吴纯超配合调查。吴纯超及其代理人请求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对吴纯超的处罚。

经复核,本局认为,金力泰是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义务主体,吴纯超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执行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保证公司按期披露定期报告。吴纯超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依法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纯超提出的非财务专业人士、担任董事会秘书职务时间较短等理由不构成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事由。对于吴纯超配合调查情况,本局在重罚时已综合考虑,对于其他陈述、申辩意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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