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证券代码:300225 证券简称:*ST金泰 公告编号:2025-114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怡钛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收购厦门怡科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怡科”)持有的深圳怡钛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怡钛积科技”或“目标公司”)34%股权。公司聘请北京政远会 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政远会计师事务所”)就怡钛积科技2024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出具了《关于深圳怡钛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0-12 月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基本概述
2024 年 9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购深圳怡钛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4%
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 32,300 万元收 购厦门怡科持有的怡钛积科技 34%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怡钛积科技 34%股权,怡钛积科技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四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本次收购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 见。
二、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甲方)与厦门怡科(乙方)、怡钛积科技(丙方)、厦门怡科及 怡钛积科技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林宝文(丁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乙方作为业绩承诺方就目标公司业绩向甲方作出如下业绩承诺及补偿:
“8.1 业绩承诺
8.1.1 乙方作为业绩承诺方就目标公司业绩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目标公司
自本次交易的股份购买日起至 2024 年度结束,以及 2025 至 2027 年度(以下简
称“业绩承诺期”)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为免疑义,此处的“不低于”指大于等于,即包含本数,下同)0
元、1,400 万元、4,300 万元和 7,300 万元,累计不低于 13,000 万元。
8.1.2 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计算业绩承诺项下净利润时,剔除目标公司计入经常性损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即承诺业绩=净利润+经常性损益中的股份支付费用),但应保证业绩承诺在目标公司管理层、员工及相应股权激励对象薪资不低于同地区或同行业薪资水平的基础上完成。
8.1.3 业绩承诺期内,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由甲方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的实际净利润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目标公司于业绩承诺期间的实际业绩数与承诺业绩数差异情况以该专项审核报告载明的数据为准,且该专项审核报告系业绩补偿通知的依据。
8.2 业绩补偿
8.2.1 总体原则按照业绩承诺期目标公司承诺净利润累计数与实现净利润累计数之间的差额对应的交易对价向甲方进行补偿。若业绩承诺期内目标公司实现净利润低于(为免疑义,此处的“低于”指小于,即不包含本数,下同)约定的业绩承诺下限则触发业绩补偿机制,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8.2.2 业绩承诺期内的补偿
(1)若目标公司自本次交易的股份购买日起至 2024 年度结束,实现净利润低于 0 元,则触发业绩补偿,乙方应在对应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并收到甲方业绩补偿通知后 3 个月内,且不得晚于甲方 2024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按下述公式以现金 方式向甲方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当期业绩补偿金额=(目标公司自本次交易的股份购买日起至 2024 年度结束承诺净利润数-目标公司自本次交易的股份购买日起至 2024 年度结束实现净利润数)×甲方持股比例。
(2)若目标公司 2025 年度或 2026 年度任一会计年度实现净利润低于业绩
承诺期内对应年度承诺净利润的 80%,则触发业绩补偿,乙方应在对应专项审核
报告出具并收到甲方业绩补偿通知后 3 个月内,且不得晚于甲方对应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按下述公式以 现金 方式向甲方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当期业绩补偿金额=(目标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80%-目标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目标公司补偿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本次交易对价-截至当期期末业绩承诺方就目标公司累计已补偿金额。
8.2.3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具体补偿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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