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9
证券代码:300225 证券简称:*ST金泰 公告编号:2025-106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结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执行金额: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部分其他被告承担人民币671,362.24元赔偿责任
4、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对公司当期损益不产生影响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沪74民初2983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本案系上海金融法院依照《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在投资者诉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依职权选定的示范案件。根据《民事判决书》,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孙*龙、刘*菁、吴*福、潘*华、与被告公司、袁翔、罗甸、严家华、景总法、汤洋、隋静媛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2021年6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公司董事兼总裁袁翔先生及时任控股子公司上海金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罗甸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日(2021年6月15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分别不低于1.5亿元,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0亿元。2022年9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总裁及时任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100),增持主体在增持承诺期间内增持公司股份0股,增持金额0元,未完成本次增持计划。针对上述增持未履行的事实,2022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翔、罗甸分别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2024年1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61号),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收到孙*龙、刘*菁、吴*福、潘*华对公司、袁翔、罗甸、严家华、景总法、汤洋、隋静媛关于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起诉状》。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根据公司收到的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
1、关于公开增持承诺行为
公司并非袁翔、罗甸公开增持承诺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且已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无需承担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袁翔、罗甸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其中受证券市场风险等因素所致的部分损失,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袁翔、罗甸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题
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虚假陈述行为未对公司业绩、重要财务指标以及证券市场产生实质影响,被告方关于重大性的抗辩成立,本案无需再行审查因果关系以及赔偿责任范围问题,亦无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损失核定。鉴于公司不应承担该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袁翔、罗甸、严家华、景总法、汤洋、隋静媛亦不应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该示范性案例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袁翔、罗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孙*龙赔偿投资差额损失17,812.705元、佣金损失5.344元,印花税损失17.813元,合计17,835.86元。
二、被告袁翔、罗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刘*菁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168,563.299 元,佣金损失50.569元,印花税损 失 168.563 元,合计168,782.43元。
三、被告袁翔、罗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吴*福赔偿投资差额损失471,510.887元,佣金损失141.453元,印花税损失471.511元,合计472,123.85元。
四、被告袁翔、罗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潘*华赔偿投资差额损失12,603.718元,佣金损失3.781元,印花税损失12.604元,合计12,620.10元。
五、驳回原告孙*龙、刘*菁、吴*福、潘*华的其余诉讼请求。
与原告孙*龙诉讼请求对应的案件受理费495.50元,由原告孙*龙负担173.49元(已预交),由被告袁翔、罗甸共同负担322.01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与原告刘*菁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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