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秘您好,贵司于2025年4月25日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中提到,“上述两原告诉讼请求合计为9082381.37元,一审判决执行金额合计为783537.38元”,但是该诉讼请求标的与判决书中双方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不符,案件受理费仅为一万余元,诉讼请求不可能为九百余万元,请问是否披露有误?
金力泰: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根据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7日、2023年4月10日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刘*华、郑*润两原告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9,082,381.37元。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根据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7日、2023年4月10日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刘*华、郑*润两原告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9,082,381.37元。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5-05-06 20: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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