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代码:300225 证券简称:金力泰 公告编号:2025-020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执行金额:人民币783,537.38元
4、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对公司当期损益不产生影响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沪74民初800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判决书》,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刘*华、郑*润与被告公司、袁翔、罗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6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公司董事兼总裁袁翔先生及时任控股子公司上海金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罗甸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日(2021年6月15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分别不低于1.5亿元,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0亿元。2022年9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总裁及时任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0),增持主体在增持承诺期间内增持公司股份0股,增持金额0元,未完成本次增持计划。针对上述增持未履行的事实,2022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翔、罗甸分别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书》。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收到刘*华、郑*润对公司、袁翔、罗甸关于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起诉状》。
根据收到的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袁翔、罗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刘*华赔偿投资差额损失505,473.85元、佣金损失151.64元,印花税损失505.47元,共计506,130.96元;
二、被告袁翔、罗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郑*润赔偿投资差额损失277,046.26元、佣金损失83.11元,印花税损失277.05元,共计277,406.42元;
三、驳回原告刘*华、郑*润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与原告刘*华诉讼请求对应的案件受理费8,883.49 元,由原告刘*华负担38.76元(已预交),由被告袁翔、罗甸共同负担8,844.73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与原告郑*润诉讼请求对应的案件受理费5,678.40元,由原告郑*润负担281.83元(已预交),由被告袁翔、罗甸共同负担5,396.57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损失核定费用269,960元,由被告袁翔、罗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两原告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9,082,381.37元,一审判决执行金额合计为783,537.38元。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于2023年3月3日、2023年3月27日、2023年4月10日、2023年4月17日、2023年4月21日、2023年5月11日、2023年6月6日、2023年7月17日、2023年7月28日、2023年9月4日、2023年10月13日、2024年3月4日、2024年7月15日、2024年9
月30日、2025年3月27日分别披露了《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8)、《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关于投资者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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