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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5 19:38:40 股吧网页版
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忽悠式增持”,判了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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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了!上市公司董高监“忽悠式增持”也将要承担司法责任!

  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力泰”)、袁翔、罗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经委托第三方机构损失核定,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令被告袁翔、罗甸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1万元,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万元。

  据悉,该案是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称)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本案采用示范判决机制进行审理。

  本案被告代理律师向上证报记者表示,后续将与委托人沟通,择期上诉。

  因“忽悠式增持”

  董高监坐上被告席

  回溯案情可知,金力泰系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2021年6月15日,金力泰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翔、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甸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金力泰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此后,金力泰两次发布公告,称袁翔、罗甸上述增持承诺履行期限分别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9月30日。

  2022年9月30日盘后,金力泰公告称,袁翔、罗甸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同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两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年12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对袁翔、罗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受上述股份增持承诺影响,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购买了金力泰股票。两名原告认为,袁翔、罗甸未履行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要求金力泰、袁翔、罗甸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2024年5月24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金力泰、袁翔、罗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围绕公开承诺增持行为的法律性质、责任构成要件、责任承担等主要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

  被告金力泰辩称,其并非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主体,针对被告袁翔、罗甸增持股份的全过程,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发布了公告,不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且已就增持延期事宜及时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被告袁翔、罗甸共同辩称,两被告已经根据规定及时将增持意愿、资金筹措情况及因资金筹措困难导致延期等情况书面告知金某泰,因客观上履行能力不足,无法再履行增持承诺,不存在主观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过失,对此,公司也及时发布了公告。股价下跌主要是由于市场整体及企业自身经营等其他情况导致,并非两被告不履行增持承诺导致。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公开承诺包括股份限售承诺、业绩承诺、股份增(减)持承诺、分红承诺、股份回购承诺、法定义务重述承诺等多种类型,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法律责任属性无法一以概之,应结合承诺主体及内容、相对人确定与否、未履行承诺的原因、承诺主体的过错等因素综合予以考量,可能构成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典型证券侵权行为,也可能无法归入证券特殊侵权范畴,抑或是构成违约行为。

  其次,就本案诉争的公开增持承诺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应结合证券市场股票增持的行为特点、公开增持承诺的行为性质,以及被告方作出增持承诺时的履约准备、两次延期事由、未履行承诺原因、有无免责事由等因素综合判断。

  本案中,袁翔、罗甸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故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从增持主体、承诺增持金额、市场影响力等角度看,袁翔、罗甸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其所主张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诺的抗辩理由明显不合理,故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

  再次,公开承诺人袁翔、罗甸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而非金力泰。从信息披露的全过程看,金力泰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金力泰明知或应知袁翔、罗甸存在虚假陈述,故不应承担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作为长期从事证券类法律纠纷的律师,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认为,本案对于上市公司董高监违反承诺或虚假承诺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尤其对于防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通过虚假承诺影响股价的行为将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随着本案判决生效,今后上市公司实控人、董监高等通过虚假承诺来影响股价的行为会有所顾忌了。过去,此类行为只是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本案相当于‘激活’了证券法相关法条,对其他的虚假承诺案例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法院的判决结果应该是综合考虑被告的持续赔偿能力,一次赔太多,其他投资者就更难拿到赔偿。”许峰分析认为,后续,与本案同样投资受损的投资者都可参照本案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年报“难产”

  金力泰恐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事实上,除了深陷司法纠纷,金力泰还因2024年年报、2025年一季报“难产”,而面临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的风险。

  金力泰4月23日晚公告称,公司原定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和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因涉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相关重要事项未能完成核实查证程序,公司预计无法按时完成2024年年度报告和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工作,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上述定期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情形的,公司股票在相应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如公司在股票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受此消息影响,金力泰股票4月24日、25日连续两日全天封跌停板。截至25日收盘,金力泰报收3.65元/股,总市值17.35亿元。

  此外,公司近半年来已有多名高管离职。4月18日,金力泰公告称,公司董事兼副总裁汤洋因个人身体原因辞职,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2024年12月,公司董事袁翔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此前袁翔因个人原因于2024年7月辞去金力泰董事长、总裁、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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