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力泰”)、袁翔、罗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该案是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本案采用示范判决机制进行审理。
金力泰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2021年6月15日,金力泰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翔、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甸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金力泰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后金力泰两次发布公告,称袁翔、罗甸上述增持承诺履行期限分别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9月30日。
2022年9月30日盘后,金力泰公告称袁翔、罗甸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同年10月20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袁翔、罗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年12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对袁翔、罗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原告刘某某、郑某某主张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力泰股票,而袁翔、罗甸未履行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要求金力泰、袁翔、罗甸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被告金力泰辩称:其并非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主体,针对被告袁翔、罗甸增持股份的全过程,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发布了公告,不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且已就增持延期事宜及时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被告袁翔、罗甸共同辩称:两被告已经根据规定及时将增持意愿、资金筹措情况及因资金筹措困难导致延期等情况书面告知金力泰,因客观上履行能力不足,无法再履行增持承诺,不存在主观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过失,对此,公司也及时发布了公告。股价下跌主要是市场整体及企业自身经营等其他情况导致,并非两被告不履行增持承诺导致。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围绕公开承诺增持行为的法律性质、责任构成要件、责任承担等主要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公开承诺包括股份限售承诺、业绩承诺、股份增(减)持承诺、分红承诺、股份回购承诺、法定义务重述承诺等多种类型,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法律责任属性无法一以概之,应结合承诺主体及内容、相对人确定与否、未履行承诺的原因、承诺主体的过错等因素综合予以考量,可能构成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典型证券侵权行为,也可能无法归入证券特殊侵权范畴,抑或是构成违约行为。
其次,就本案诉争的公开增持承诺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应结合证券市场股票增持的行为特点、公开增持承诺的行为性质,以及被告方作出增持承诺时的履约准备、两次延期事由、未履行承诺原因、有无免责事由等因素综合判断。
本案中,袁翔、罗甸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故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从增持主体、承诺增持金额、市场影响力等角度看,袁翔、罗甸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其所主张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诺的抗辩理由明显不合理,故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
再次,公开承诺人袁翔、罗甸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而非金力泰。从信息披露的全过程看,金力泰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金力泰明知或应知袁翔、罗甸存在虚假陈述,故不应承担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经委托第三方机构损失核定,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令被告袁翔、罗甸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130.96元,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06.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