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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18 23:17:11 股吧网页版
北京君正: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9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股东会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三条 股东会通知应包含《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并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提供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发出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经召集人同意的其他人士可以列席会议。

第六条 为维护股东会的严肃性,会议主持人可责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或未履行规定手续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冠不整者;

(四)携带危险物或动物者。

前款所列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第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八条 股东会的会议登记工作由召集人负责。

公司应制作会议登记册。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或者法人股东的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或者法人股东的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的授权文件)。

第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同时在办理会议登记时提交负责会议登记事务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公司章
程》规定的内容。授权委托书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或者指示不清的,会议工作人员应拒绝该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第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工作应当终止。

第十三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应根据会议议程,逐项宣读所有会议
提案。如有关提案篇幅较长,会议主持人可决定对提案只作摘要性介绍,但应为股东审议该提案留出充足的时间。

根据具体情况,会议主持人可决定在每一提案宣读完毕后立即开始审议,或在所有提案宣读完毕后一并审议。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当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十六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应在办理会议登记时提出。会议工作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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