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件信息内部报告管理,明确公司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方法和流程,确保公司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二)公司所属子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所属机构)的负责人;(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公司章程》指定的报纸和网站。公司可以在公开披露的网站上披露经常性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或所属子公司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拟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技术或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 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8.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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