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对公司及其所属部门(包括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公司应保证其工作合理、合法、有效,达到完善公司内部制约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
第五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六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审计、财务、金融、经济、法律等专业知识和处理事务的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并不断通过岗位职能培训和后续教育提高专业水平。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
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自觉接受审
计,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要求,起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编制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 对公司和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四)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任期内经济责任进行任期或者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内部负有重要岗位责任人员的离任(职)进行
审计;
(七) 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八) 对公司和子公司的物资(劳务)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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