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6
第一节 定期报告......6
第二节 临时报告......11
第三节 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16
第四节 应披露的交易......17
第五节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证券......2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件......21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与披露程序......25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26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
审议、审核和披露的职责......27第七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
管理制度......28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28
第九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机制......29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30
第十一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与发布流程......31
第十二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31
第十三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32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32
第十五章 附则......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四)公司的关联方;
(五)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资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六)破产重整投资人、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作出上述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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