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外部信息使用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的要 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重大事项等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见附件一),经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以保密提示函的形式(见附件二)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外部信息报送回执(见附件三)。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已披露该信息时除外。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特别规定或与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不一致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附件一: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内容:
报送事由:
报送时间:
上报部门: 接收人员:
报送部门: 经办人员:
部门领导: 分管领导:
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
附件二:
保密提示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应属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和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点提示如下:
1、贵公司/单位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2、贵公司/单位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贵公司/单位在获得本公司的报送信息后,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公司已披露该信息时除外;
4、贵公司/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5、本公司会将贵公司/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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