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据《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证券部协助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
信息的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事宜。
第二章 内部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及/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 公司利润分配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报废或出售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五)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者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更;
(十七) 公司尚未公开的增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十八)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九) 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二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七)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八) 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九) 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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