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经董事会授权,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证券
部门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
1、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内幕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内幕人员的范围
1、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均应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五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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