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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20:08:40 股吧网页版
金运激光: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 3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 ...... 5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 10
第五章 附则 ......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的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 未已在三家以上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六)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
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
的其他人员。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上市规则》,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
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公司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
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管理办法》
规定的最低要求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
出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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