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2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六年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广州市鸿利光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761932988M 。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626
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100 万股,于 2011 年 5 月 18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Hongli Zhihui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先科一路 1 号,邮政编码:51089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07,943,506.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所指总裁、副总裁分别同《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所指经理、副经理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宗旨:
以服务满意为理念、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手段、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实现公司稳步、持续发展,使全体股东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繁荣社会经济。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
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光源制造;照明灯具制造;灯用电器件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制造;节能技术推广服务;节能技术开发服务;节能技术咨询、交流服务;节能技术转让服务;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具体经营项目请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于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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