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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01 15:31:43 股吧网页版
鸿利智汇:公司章程修正案(2026年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02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章
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所指总裁、副总裁分别同《公
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所指经
理、副经理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规定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 表决权。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不得将表决权。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不得将 前述股份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前述股份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 司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前述情况。

司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前述情况。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投资者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东公开请求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 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股东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权利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
低持股比例限制。 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不得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

第八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第八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侯选人按照下列程序提名: 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侯选人按照下列程序提名: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董事候选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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