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内部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忠实和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五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更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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