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并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以及《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内部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以及其他因公司工作关系接触到内部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内部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下属分公司负责人,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到公司重大信息的知情人。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项等,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1、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
2、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交易。
(三)公司发生的本条第(二)项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发
生后一日内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四)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