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保障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
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
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
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
(闲置募集资金仅可用于现金管理),不得占用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还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委托理财产品的发行方
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金融
机构, 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
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
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执行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审批权限决定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 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管理层行使。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 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第(一)项金额标准的委托理财,授权董事长决定,并组织 办理有关手续。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
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评估。
(二)负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
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减少公司损失。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
务进行日常核算。
第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
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加强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 核查。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实行年度总额审批、年内分笔购买的管理方
式,具体开展委托理财业务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决策权限批准公司委托理财总体额度。
(二)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总体额度内,由公司财务部门提出具 体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