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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20:59:10 股吧网页版
安利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促进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证券
监管部门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履行法定报告义务,负责以公司董事会名义组织协调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及其它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个人品质和诚信记录,具备履
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金融、法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创业板规范运作》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
经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
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
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以及深交所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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