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的信息,或者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平台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发布。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
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依法在交易商协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要信息,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不得先于指定媒体或平台,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须接受交易商协会的监督和监控,依法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与法律意见书
第十条 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公告应当符合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公开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申请经交易商协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融资工具发行前披露发行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发行公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一条 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申请经交易商协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交易商协会书面说明,并经交易商协会同意后,修改发行公告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信用增进机构、律师、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信用增进机构、律师、
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信用增进机构、律师、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三条 本制度关于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公告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说明书、法律意见书等其他相关文本。
第十四条 公司在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后,应当根据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依法披露发行情况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说明书中应该包括但不限于对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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