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经营管理符合公司的总体战略发展方向,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超过50%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等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境内外公司或其他主体。
公司及子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参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依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境外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境外资产独立核算管理体系,在会计处理、税务申报、债务承担等方面,严格区分其法人财产与股东财产,确保境外资产的权属清晰、风险隔离、职责明确。
境外子公司须按照所在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独立建账,定期向公司提交双语财务简报。境外资产处置需同步遵守我国外汇管制法规及投资目的国家安全审查规定。建立境外资产政治风险准备金,投保有关保险。聘请具有国际资质、信誉良好和能力水平优秀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
第五条 公司职能部门和管理层负有对子公司生产经营进行指导和监督的责
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战略、建立制度、扩大收入、提升质量、减少耗费、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依法合规经营、严格防控风险,积极履行职责,促进子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公司职能部门和管理层发现子公司存在问题时,应积极协调指导,并改进、解决;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子公司、公司职能部门及管理层、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当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丰富、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当组织推进和监督信息化建设,通过数据存储、精准查询、任务管控、综合预警等功能,实现监督信息共享。
第二章 决策管理
第七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公司指导和督导,建立起相应的生产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八条 子公司应完善重大事项的决策、报告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重大事项的管理和风险控制,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项目效益最大化。
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与子公司有关的事项:
(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修改公司章程和登记信息变更;
(三)收购和出售资产或债务重组、股权转让等;
(四)重大固定资产投资;
(五)关联交易;
(六)对外投资;
(七)担保;
(八)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九)重要合同(买卖、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
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子公司与除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签署任何协议、资金往来;
(十)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外汇管理风险(境外子公司);
(十二)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十三)因各种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十四)发生安全、环保、工商、税务等重大事故或行政处罚;
(十五)其他重大事项。
本条所指重大事项的金额标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子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向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董事长书面报告,取得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再履行子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应接受公司的指导、监督。
子公司涉及前述重大事项,未取得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批准的、擅自决定实施的,公司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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