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或者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除经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外,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
第四条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任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合同规定。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但拟辞任的董事存在第六条规定情形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定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定作出之日解聘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据相关法律及其与公司之间的合同处理。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七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当完成各项工作移交手续。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