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及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须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问责制度是指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即被问责人)。
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坚持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纪律和问责组织,主任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委员由总
经理、独立董事、职工董事组成。
第二章 问责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和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职责,或无故不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不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不认真履行董事会会议决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的;
(四)不服从公司管理,不认真完成、不主动完成董事长和总经理安排布置的工作任务的;
(五)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的;
(六)不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管理松懈,工作措施不到位或者不作为,导致重要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八)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公司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九)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其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章违纪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十)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一)公司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和重大法律诉讼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二)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活动中无视公司利益、徇私舞弊,或存在渎职、失职行为的;
(十三)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十四)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持股变动规定,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包括内幕交易、短线交易以及买卖之前未进行书面报备等)的;
(十五)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规范相关规定的;
(十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以及公司有关制度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问责的形式及种类
第八条 问责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减薪、减发奖金;
(四)减少、终止中长期激励措施;
(五)留职察看;
(六)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解除劳动合同,或予以辞退;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执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 公司在采取
上述问责措施的同时可附带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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