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进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确保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1名,独立董事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应从连续任职2年以上的董事中产生,且应具有3年以上主营业务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独立董事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确保董事会能够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专业结构合理。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进入董事会。
第四条 独立董事任职与议事制度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五条 董事会根据需要及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前提下,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战略与ESG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制定工作规则,对委员会构成、职权及议事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规定,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专门委员会成员为单数,并不得少于3名。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下设证券部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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