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徽安利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安利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规 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 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创业板规范运作》《创
业板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
“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 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 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以及其他公开后可能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 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 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以及其他需保密的商务信息。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
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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