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因故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七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影响股东会的正常进行和依法表决。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结论性意见应当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