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与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
(四)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具有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八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为证明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在公司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前,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人至少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情况,以及是否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六)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包括反担保的方式、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条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必须事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股东会审议此事项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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