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0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权益,规范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
他方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
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六条 公司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充分了解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并对担保事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申请担保单位的基本资料;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姓名;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申请担保相关的合同等;
(六)能够用于反担保的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如适用);
(七)其他说明申请担保单位资信情况的资料。
董事会办公室审查后应提出担保业务评估报告并经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
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本公司财务部及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同意并公告(如有必要)。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
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书面同意。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书面同意。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
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发生过逾期还款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恶化、资信不良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就对关联方的担保事项进行审议。
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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