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0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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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
有的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几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的一种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只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
第三条 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由公司工会或职代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通
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
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
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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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各
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即累积表决票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投
票表决权总数。
第九条 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会议主持
人的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股东所投
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投票全部无效。
第十一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多于其
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全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投票表决权。
第十二条 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
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投票数)。
第十三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
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四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同时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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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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