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0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为公司常设机构,是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领导机构,是股
东会决议执行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
事。
第四条 董事任职资格与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
(二)熟悉国家经济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组织、管理能力、工作经验等;
(三)《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且期限未满的人、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未满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选聘独立董事,除符合董事任职资格与条件外,还应当遵照法律、
行政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董事选举产生与更换:
(一)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者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者更换。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二)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三)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四)在每届任期过程中增、补选的董事,该董事任期为当届董事会的剩余任期,即从该董事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五)董事任期届满董事会未及时换届改选,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其董事职务至换届改选;
(六)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七)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八)董事选聘程序应规范、透明,保证董事选聘的公开、公平、公正;选聘董事应当遵照下列程序:
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审查与考核、向董事会推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提交股东会表决;
2、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3、董事候选人应该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能。
4、公司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
(九)董事应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立即就职。
第七条 董事享有以下职权:
(一)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并依法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三)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出席股东大会,并可就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经董事会授权,代表董事会处理公司事项,签订重大合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独立董事除享有第七条董事一般职权外,还享有如下特别职权:
(一)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二)提议召开董事会;
(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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