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热”或“公司”)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对公司 2024 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本报告期,公司通过观察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询问相关人员实际操作流程和遇到的问题及建议、检查相关流程资料、复核部门提供数据计算的准确性、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等方法,对各部门在各项经营活动、资金管理中是否遵照制度
执行、及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是否需要对内控制度进行补充或修改,财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等各方面进行了审计、监督。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综上,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 内部控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人力资源、内部审计、企业文化、会计控制、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表、预算管理、印章管理、子公司管理、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业务和事项。
(二)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目标
1、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公司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2、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强化风险管理,保证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运行;
3、建立良好的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4、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5、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三)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遵循下列原则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
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5、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四)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与控制程序
1、内部环境
(1)治理结构
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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