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关于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
第三个归属期锁定期届满
暨解锁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 2025 第[ ]号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中国 南京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三个归属期锁定期届满
暨解锁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 2025 第[ ]号
致: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热”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第三个归属期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的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归属的有关事实及其合法合规性进行了核实验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归属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归属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归属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其他有关专业事项依赖于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5、本所已得到公司保证,即公司已提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向本所提供的复印件、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已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取得了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3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并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
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3 年 5 月 2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下发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所持有 11,013,242 股公司股票已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以非交易过户的
方式过户至“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过户价格为 3.33 元/股。
3、2024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第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归属期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归属期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4、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三个归属期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归属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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