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3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战略与投资部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组织及日常工作联络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宣。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必要时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董事会有权否决战略委员会提出的计划或方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及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管理层及有关部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管理层。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公司董事长、战略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电话、视频等通讯方式。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议事项,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用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等方式。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二十一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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