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3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审计部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 1101 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企业董事会(或董事)、监事会(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的过程。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部、人员和职业道德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三)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没有妨碍审计工作开展的经济利益、自我复核、压力或威胁以及其他情形,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上述相关情形的应当考虑其独立性是否受到重大影响;
(四)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地沟通。
第八条 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其他规定,一般原则为:
(一)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保持诚信正直;
(二)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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