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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科化学: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3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管理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工作,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以使公司的生产经营高效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公司经理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并受董事会委托组织实施董事会会议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经理是指经理本人或经合法授权以经理名义对外行使其权限的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经理的工作应贯彻诚信、勤勉、守法、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经理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具有知人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熟悉相关行业业务;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精力充沛、身体健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经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面主持公司经营管理事务,并向董事会负责。

第十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第十一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公司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标准的,由公司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 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指定一名副经理代行职务。

第十四条 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根据经理授权代行经理部分职责;

(二)根据经理的指示,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

(三)根据经理的年度经营报告,组织、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公司年度、半年度工作计划,协助经理完成董事会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

(四)深入下属公司,全面掌握公司信息,向经理提出供决策的具体意见;
(五)完成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二)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拟定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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