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〇二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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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09年9月28日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700757497098J。
第三条 公司于2011年4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0,000股,于2011年5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ShandongRikeChemic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为昌乐县英轩街3999号1号楼,邮政编码为2624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64,902,614元。
公司股东会通过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时,应当就注册资本额的变更事项作出相应的修改本章程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活动。公司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工会活动、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依法设立分公司、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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