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0
证券代码:300211 证券简称:*ST亿通 公告编号:2025-058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通科技”或“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亿通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70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汪、孙鹏、查青文、周叙明: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在 2024 年度业绩预告中,你公司预计营业收入 1.1 亿元至 1.25 亿元,预计归
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数,但未披露扣除后收入的预计情况,存在相关业绩预告披露不完整的情况。
二是在 2024 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你公司未披露公司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相关风险揭示不及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黄汪作为公司董事长,孙鹏作为公司总经理,查青文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周叙明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有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并认真汲取教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将在规定时限内报送书面报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持续改善经营情况,加强公司治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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