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 益,实现投资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维护公司股东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对外投资管 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对外投资类型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 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交易行为。股权类 权益投资包括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合伙企业、民办非企业法人等主 体的投资,其具体形式包括出资,被投资主体的股权/权益变更,增加或减少对 被投资主体的出资额,被投资主体分立、合并、解散、注销等。
第三条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 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机构及审批权限
第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 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在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第七条公司发生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尚未达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交易,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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