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同意(视事项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和报刊上正式公开。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一)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三)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五)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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