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建立健全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与现行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之规定具有相同含义。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
种情况。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及接受或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资金等。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规范公司与关联方资金的往来
第五条 公司需要不断完善防范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应当
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发生。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委托或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关联方
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的以资抵债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认为公司以资抵债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有明显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可以制止该方案的实施。
(五)、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除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外,还应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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