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五)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人员;
2、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4、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6、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7、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会秘书与董事之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相关待遇,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按规定向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 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 和股东会的文件;
(五) 出席股东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制作股东会会议记录及董事会 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董事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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