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权,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权处置等股东权利。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检查与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的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八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或监事会(监事决定)。
第九条 子公司应当对改制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按《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规定的相关程序和权限进行,并须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必须经过审批但审批程序尚未完成的重大
事项,公司总经理、公司派出的出席控股子公司股东会的代表、派出董事、派出监事必须在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上说明,要求延期审核,或在相关决议中注明:该事项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子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十一条 子公司在作出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或其他重大会议决议后2个工作日内,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报送公司存档。
第十二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其所投资的子公司合同、协议、章程等规定,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人员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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